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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章 套路满满的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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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自遥带着浅浅的微笑,示意柯姬继续说下去。

“我朋友和她丈夫名下有两套房,一套是丈夫婚前全资购买的,登记在丈夫名下,另一套是他们婚后购买的,也没有贷款,登记在他们夫妻名下。前段时间,我朋友的丈夫提出再买一套房子,但是因为他们限购了,所以丈夫就提出假离婚,买了房子之后再复婚,我,不,不,我朋友心里有些吃不准,所以想来问问这种操作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呢?”柯姬说。

林自遥想了想,说:“柯女士,法律里面可没有假离婚这一说,要是双方自愿离婚,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就是解除了。”

多少人为着钻各式各样的空子、占各种各样的便宜“假离婚”,最后却鸡飞蛋打,被迫变成了“真离婚”。

柯姬咬了咬嘴唇,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

沈仙云眼观鼻鼻观心,始终一言不发。

柯姬口中的“朋友”实则就是她本人,她与丈夫王涛结婚十年,夫妻感情甚笃,育有一子多多今年5岁,二胎政策放开后,王涛就提出想再添一个孩子,柯姬欣然同意,但王涛又说,现在一家三口住的房子是两人结婚时候买的三居室,有些偏窄了,若是再添一个孩子、保姆,肯定是不够住的,就想换大户型的,柯姬一想,也觉得王涛说的有理。

柯姬笑了笑,她对王涛还是有信心的,她在电视新闻里也经常看到假离婚变真离婚的新闻,要不怎么说感情好的人才敢假离婚呢。

“林律师,我朋友的丈夫拟了一份离婚协议,麻烦您看看,这样的话,他们能不能顺利买房?”柯姬将一份离婚协议递给林自遥。

“我先看看协议,二位稍坐。”林自遥说。

离婚协议不复杂,主要涉及以下几项条款:1、丈夫名下于婚前购买的a房产归妻子所有;2、两人于婚后共同购买的b房产归丈夫所有;3、婚生子由妻子抚养,丈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18周岁止;4、双方个人名下的其他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保险、股票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5、离婚协议其中哪个条款约定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6、双方承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对外举债。

林自遥一看这个财产分割协议,真的满满的都是坑啊!可她看柯姬一副对丈夫信心十足的样子,林自遥都不忍心打击她。

沈仙云说:“怎么样,小林律师,这协议我姐妹不会吃亏吧。”

柯姬看了沈仙云一眼,沈仙云立刻知道自己失言了,马上说:“这姐妹我和柯姬都认识”。

林自遥笑着点点头,佯装没有察觉。

林自遥心中吁了一口气,说:“这份协议是柯女士您朋友的丈夫起草的还是他们夫妻共同商议后的结果呢?”

林自遥觉得自己说话和绕口令一眼,脑袋都快转不过来了。

柯姬一怔,回答道:“是丈夫提出的,虽然a房产在价值上比不上b,但是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啊,然后他们两个人各自名下的动产价值也差不多,所以女方也就同意了。”

真是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啊!

但林自遥不想把人想的太坏。

林自遥带着谦和的笑意,说道:“柯女士,我从法律的角度,向您的朋友提几个建议,您考虑看看,是不是合适。”

柯姬正襟危坐,一副洗耳恭听的样子。

林自遥缓缓地说:“我个人建议b房子归女方所有,a房子既然是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归他个所有,更方便些。”

柯姬笑了笑,说:“您可能没有理解,他们这么约定是想享受首套房的优惠。”

林自遥当然明白,柯姬夫妇这是想打个时间差,双方先离婚,将柯姬的名字从共有房产b中除名,a房产先不过户给柯女士,那么在某一个真空时刻,柯姬名下是没有房产的,这样她购买新的房产,就可以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然后,双方再复婚,夫妻就可以实现多购置一套房产的目的。但这是柯女士设想的理想状况。

可万一事态不按柯姬女士设想的发展,柯女士就是人财两空了。

林自遥解释道:“柯女士,我下面说的可能有些不礼貌,请您见谅,我只是把这份协议的法律风险向您分析,具体情况还是您和您的朋友自己判断。”

柯姬有些心急,赶忙说道:“您说。”

坐在一旁的沈仙云眉头微微一蹙。

林自遥说:“我是这样理解的,这份协议,表面上看,夫妻双方分得的财产总价值是差不多的,而且,丈夫为了让妻子安心,孩子的抚养权还归妻子所有,是这样吗?”

柯姬点了点头,对林自遥的推断表示认同。

王涛最爱他们的儿子多多,就是因为王涛把儿子多多的抚养权让出来了,才更坚定了柯姬的信心。

“我们先说不动产部分,也就是两套房子,b房产属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为是以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为前提的,所以无特殊情况是不能撤销的,也就是,您朋友和丈夫协议离婚后,b房产就属于王先生个人所有。”

柯姬了然的点了点头。

林自遥接着说“但是,a房产是属于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严格意义上,这个条款是赠与条款,并不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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